张元龙办理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,取得一定成效
主要由张元龙律师办理的,可能是东莞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宗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,涉嫌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型、东莞范围传销活动犯罪(刑事拘留46人,逮捕37人)。根据家属委托,案件其中之一位犯罪嫌疑人,由广东登润律师所律师参与逮捕后之阶段辩护。
在公安侦查终结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,在公安局《起诉意见书》上,我们辩护之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排名为第5名次。
在审查起诉阶段,本所张元龙、龙元富两位律师,认真、尽职的辩护,提交新的证据材料,仔细分析和研究案情、拟定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思路和实现路径,详细书写文书材料,两次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建议不诉之《法律意见书》,以及多次约见主办检察官见面正当沟通、交流。
案件经过两次退查后,现起诉到人民法院。人民检察院《起诉书》将我们辩护的犯罪嫌疑人某某某,从第5名次,排列到了第15名,并且在起诉书中明确表述和认定某某某系起辅助、次要作用,属于从犯。为此,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关于犯罪嫌疑人不属于真正的组织、领导者,不是传销框架和结构、制度设计者,对涉嫌传销资金没有实际掌控的能力之内容被检察院公诉人采纳;其它辩护意见部分被折衷采纳。
虽然案件的辩护,未达到完全、干净、彻底的无罪,年前释放的效果,但是,已经达到了改变犯罪嫌疑人处于主犯边缘、有可能是主犯之认定,名次明显拉后,同时在起诉书中被作了从犯的表述。为此, 两位辩护人和家属,均对辩护的结果表示满意,达到了预期效果。据此,为接下来,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之有效辩护,埋下了伏笔,打好了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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